恩施暖通设计方案[暖通十大暖通公司排名]
作者:admin 发布时间:2024-05-07 01:52 分类:资讯 浏览:30 评论:0
民用建筑燃气使用场所常见于居住建筑、商业建筑的厨房,及燃气锅炉房。对于该场所的暖通设计,在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》中都有规定。由于暖通设计人员对该规范不熟悉,造成违反强条的情况屡有发生。
案例一
某城市综合体,一至四层裙房为商业用房,四层以上两个塔楼,分别为酒店和办公楼,均为一类高层建筑。在四层商业区设有多个内街式餐饮区,其厨房均为无窗密闭房间,设计只考虑了平时通风,与餐饮等其它功能区合用系统,其余均未做设计,只注明厨房通风由专业厂家二次设计。
解析:
(1)根据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》第10.5.3.5条(强制性条文),当商业用气设备设置于地上密闭房间时,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;事故通风时,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/h。故对于以燃气为燃料的厨房,从安全角度考虑,其送排风系统应独立设置,不应与其它功能区共用系统。且对于密闭厨房应设事故通风设施。
(2)鉴于密闭燃气厨房的事故通风设计,属于规范要求的强条部分,故应在施工图设计中由设计院设计到位,不能进行甩项处理。而对于厨房的工艺通风,送风及排油烟设计,在施工图阶段,设计院可以只进行相应管井、设备间、用电量的预留,后期由专业厨房厂家根据厨房工艺布置进行深化设计。
(3)厨房属于经常有人停留且可燃物较多场所,当地下厨房超过50㎡或者地上无窗厨房超过100㎡时,还应该要考虑机械防排烟设计。
案例二
某五星级酒店地下一层燃气锅炉房,设计人员未对锅炉房进行防爆泄压设计。在沟通过程中,设计人员认为,锅炉房防爆设计属于土建专业,不应该暖通专业提;而且设计采用的是常压热水锅炉,不存在爆炸危险;在设计了燃气使用场所的事故通风后,锅炉房可以不要做防爆泄压设计。
解析:
(1)《锅炉房设计规范》第15.1.2条明确规定,锅炉房的外墙、楼地面或屋面,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,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%的泄压面积......对于锅炉房之所以有这条规定,是因为锅炉存在爆炸危险。对由于本专业的设备造成的违反强条的问题,暖通人员有责任向土建专业提出条件。
(2)锅炉事故分锅炉本体和炉膛两部分。锅炉本体的事故又分为五种:爆裂、缩扁、烧毁、胀大、裂痕,炉膛事故为燃料气体爆炸。对于常压锅炉或者负压锅炉,虽然其安全性较高,锅炉房可以设于地下二层,相较于其它类型锅炉,锅炉房的位置有适当放宽,但只是解决了锅炉本体锅筒爆炸的隐患。若操作不当,锅炉仍存在爆炸危险。所以其锅炉房仍然需要进行防爆泄压设计。
(3)对于燃气锅炉房的事故通风机,还应注意要选用防爆型风机。
来源:暖通空调在线论坛
此内容由网友汇总整理,版权归原创者所有
本文章内容与图片均来自网络收集,如有侵权联系删除。
相关推荐
你 发表评论:
欢迎- 资讯排行
- 网站分类
- 标签列表
- 最新留言
-